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和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加快“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聚焦我市“4341”现代产业体系,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导向鲜明、层次分明、易行简明”的人才评价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人才活力充分激发、智力成果充分转化的最优环境,服务支撑担纲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主力领军,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20﹞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晋政文〔2021〕102号)和《中共晋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委人才〔2021〕9号)等文件要求,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大局,适应我市“十四五”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在晋江市就业创业的企事业单位现有人才、新引进人才以及达成来晋江市就业创业意向的预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其中,现有人才是指经晋江市认定且还在晋江市就业创业的人才,或在晋江市就业创业但未曾申报过晋江市优秀人才的人才;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办法出台后首次从晋江市以外引进认定的人才,或者流出晋江市满3年后又返回晋江市就业创业<不含企业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的人才;预引进人才是指已经与晋江市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且签订预引进意向合作协议(合同),或拟来我市创业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人才。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人才,均可对照《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认定标准(2022年版)》(详见附件1)申请认定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以团队形式引进的,可对照团队评审条件申报(详见附件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福建省党政类引进生不列入认定范围。
2.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包括部分省级高层次人才、部分泉州市级高层次人才以及本级补充的产业人才,划分为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其中,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在衔接省级、泉州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晋江市产业实际进行适当补充;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原则上接续第五层次人才之后进行设置。
经申报并公布入选,且符合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认定标准的省级、泉州市级高层次人才,按照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进行服务管理,不再重复认定。我市引进的集成电路产业优秀人才、教育人才、卫生人才等按照主管部门出台的专项政策文件具体实施。
3.本办法所指现代产业体系主要包括“4341”现代产业体系,“4”即鞋服、纺织、建材、食品4大传统优势产业,“3”即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医疗健康3大新兴产业,“4”即商贸物流、文体旅游、研发创意、金融服务4大现代服务业,“1”即探索布局未来产业(数字经济等)。
4.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包括省、泉州人社部门)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不受认定条件丧失而终止。人才认期满3年后,第4年开展人才中期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对象,可以继续享受各项人才政策;对评估不合格的对象,终止享受各项人才政策。认期内,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内申请重新认定并入选的,视为主动放弃前一次认定结果。认期满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流出晋江的(指工作关系不在晋江),即日起自动取消人才资格。
5.认定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原则上要求年龄不超过70周岁。属能力特别突出、能带来重大贡献的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单位提出并报市委人才办同意,年龄可不作限定。
6.对个别无法形成专项政策的领域,如社工等,予以统筹纳入本办法。
二、人才认定
1.采取“条件确认制、自主认定制、积分制”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满足相应条件的人才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凭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注重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注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有利于人才价值实现、有利于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良好环境。
2.采取条件确认制认定的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须符合新修订的《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认定标准(2022年版)》规定条款之一。
3.预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我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进行预认定,预认定资格1年内有效。获得预认定资格的预引进人才,全年来我市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可按相应人才层次享受一次性的交通补贴。正式落地我市后(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或注册企业后),确认为我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按新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详见附件2)。认期自落地我市之日起计算。
4.认定工作原则上采用网上审核作业,用人单位通过网络申报后,经初审、部门联审、复核、核查征信无异议、社会公示后研究核准,并予以公布入选(认定流程详见附件3)。
5.积分制主要采用指标量化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不同类型的人才,从资历、业绩、综合评价和创新创业贡献等方面进行积分评价,根据积分总和所属档次,给予享受政策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自主认定制主要采用名额分配制,给予产业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一定名额,按企业制定的人才自主认定实施方案,给予享受政策待遇,实行“一年度一认定”滚动管理。
7.通过自主认定制、积分制等方式,评价认定我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按主管部门出台的专项政策文件操作。
三、团队评审
1.发布指南。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
2.注册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按申报通知或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3.评审和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团队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推荐意见和经费资助建议并报送。
4.社会公示。市科技局汇总年度拟推荐团队名单和经费资助建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5.下达资助计划。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联合公布人才团队清单、下达团队经费资助计划。
四、政策支持
1.我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认定后,即可在认期内享受人才津贴(交通补贴)、重大专项经费配套、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培训休假、双亲养老等一揽子政策待遇。人才流出我市的,享受的政策待遇即时终止。
2.确认为省、泉州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省、泉州市安家补助、工作经费支持基础上(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助,含省、市、县,及不同认期内),可同时享受我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津贴(交通补贴)及重大专项经费配套等待遇。
3.团队成员同时被确认为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的,认期内可叠加享受人才津贴(交通补贴)及重大专项经费配套等待遇。同时,必须接受人才中期评估。
4.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我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和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予以追加支持。
5.建立“统一公布、分头落实”的政策落地机制。对涉及资金补助的,牵头单位要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重点评估人才(团队)在岗情况、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业绩贡献等。评估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经评估不适宜继续支持的,终止支持,退回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
五、组织实施
1.我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认定、团队评审和政策支持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市委人才办牵头协调、推动落实,市人社局、科技局分别负责具体执行、兑现人才认定政策和人才团队评审政策。
2.用人单位和人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兑现政策待遇,严禁弄虚作假。申请认定对象或已经认定的人才、人才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终止相应待遇,并追回支持资金,6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
(2)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3)认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4)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涉黑涉恶当事人的;
(6)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其中,情形(1)还须追回人才已使用的支持资金,并由认定单位向有关部门通报;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我市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已认定的我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若未能履行协议提前流出晋江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在人才流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报备,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核实后自动终止其相关待遇。未报备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4.用人单位要指定1名人才联络员,负责办理人才认定、政策申报兑现待遇等事项,采取报备制度,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报备。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动态调整。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起至公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之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规定之前认定的晋江市优秀人才须按本办法重新认定后,才能享受我市人才政策待遇。第一至第五批高层次人才“海峡计划”优秀创业团队和项目按《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优秀创业团队和项目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7〕106号)等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4.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87号)、《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管理和享受相关工作生活待遇的规定》(晋政文﹝2019﹞107号)享受购房补贴以及本办法出台前符合政策条件购房但未享受购房补贴的优秀人才,采用本办法购房补助兑现方式,由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兑现剩余购房补贴。
5.按照《晋江市硕博人才倍增行动方案(2021-2025)政策支持实施细则(试行)》(晋委人才﹝2022﹞2号)申报认定的硕博人才,享受购房补助政策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6.《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引进优秀创业团队和项目的若干意见成果转化资金奖励环节操作程序的通知》(晋政办〔2017〕188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全链条全流程升级工作意见等11份政策的通知》(晋政文﹝2019﹞107号)中的《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管理和享受相关工作生活待遇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