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关于支持柔性引进使用产业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人才政策)
分类:政策信息 发布时间:2023-11-22 16:31:27

为贯彻落实泉州人才“港湾计划”,深入推进我市人才强市战略,坚持合作共赢、以用为本、才尽其用原则,突出产才融合导向,支持我市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使用一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柔性引才的对象及标准

(一)本若干措施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过程中,突破地域、户籍、档案、社保、人事关系等限制,采取短期兼职和研学、项目合作、飞地引才等多种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晋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指导咨询等短期服务,实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不求常在、但求常来”的一种区别于全职化用人的引才机制。

(二)本若干措施所指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我市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及其在由政府主导运营的“人才飞地”中设置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晋江行政区域内;

2.主要经营范围为我市“4341”现代产业体系覆盖的产业;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4.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5.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人才提供合理报酬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本若干措施支持的柔性引才对象是指围绕我市“4341”现代产业体系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鼓励我市企业优先柔性引进的A、B、C、D类人才(详见附件)。其中,以下情况不在支持范围:

1.已在我市创办和领办企业的海内外人才;

2.已在我市申报并入选晋江市高层次人才的海内外人才;

3.同一企业(集团)不同子公司(事业部)间的派遣人才;

4.我市创新创业团队中的团队成员;

5.其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

二、柔性引才的方式

(一)项目合作引进。用人单位以项目研发、建设为依托,与市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委托或联合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技术创新、课题研究、项目开发、产品研发等。

(二)兼职聘任引进。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特聘兼职的方式,邀请各类高层次人才(含退休专家)担任技术顾问、首席专家、周末工程师等相应职务,提供在战略咨询、课题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远程服务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飞地”模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入驻我市设在异地的以人才引育、科技研发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为目标的人才飞地平台,并与在晋企业签订合同并提供科研服务。

(四)“揭榜挂帅”引进。用人单位根据经营发展需求“发榜”,通过“接榜挂帅”方式招引具备相应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主动“揭榜”,开设课题或策划项目进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提供解决方案。

(五)短期研学引进。用人单位通过教授专家、国(境)内外重点高校推荐优秀在读硕、博士研究生来晋短期服务,吸引其来晋开展课题研究、技术攻关等研学活动。

(六)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三、柔性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和服务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能够满足在晋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

3.具备来晋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身体条件;

4.须与在晋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以及特殊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

6.仍在岗工作的,应与本人全职所在工作单位就来晋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7.无法律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二)服务要求

1.协议内容:有明确的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对象、服务期限、薪酬待遇、工作任务(原则上要有可预期、可量化的技术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及人才培养等目标)以及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方面内容。

2.服务时间: 项目引进的、兼职引进的,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不少于1年的工作协议,且每年实际在晋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2个月(每月以22个工作日计算)。

3.服务目标:完成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

四、支持措施

(一)支持兼职聘任引才。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含退休专家)到我市用人单位兼职,所获在晋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年度累计10万元以上(含)的,按劳动报酬总额的2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产学研合作引才。鼓励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完成后,按照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用人单位根据项目贡献率进行分配,奖励柔性引进人才(团队)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补助金额的70%。

(三)鼓励“揭榜挂帅”引才。开展重点产业领域“揭榜挂帅”“赛马”核心技术攻关行动,鼓励企业通过“揭榜挂帅”柔性引才,对获得省级“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项目立项的“发榜”企业(排第一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泉州市级“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项目立项的“发榜”企业(排第一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鼓励“飞地”模式引才。在晋江市域外设立的人才飞地全职工作、且为晋提供科研服务、个税在我市缴纳的,对A类、B类、C类、D类人才每年分别按照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给予补助,最长补助3年。

(五)支持短期研学引才。支持教授专家、国(境)内外重点高校推荐优秀在读硕士生、博士生来晋开展短期服务,当年度累计在晋服务不少于1个月的,给予在读硕士生每人1000元/次、在读博士生每人2000元/次的交通补助,同一人才每个纳税年度在晋江市域内最多申领往返4次补助。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每年柔性引进人才的交通补助申领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提供租房补贴或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为柔性人才在晋工作期间提供租房补贴或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每年在晋工作少于3个月的可免费入住我市人才公寓;每年在晋工作3个月以上的柔性人才,可申请租金补贴,租房补贴按其实际服务时间计算,其中累计工作3-6个月的,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兑现,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的,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00%兑现。租金补贴不超过1年。

(七)奖励柔性引才示范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平台建设、柔性引才数量、柔性人才投入及作用发挥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成效突出、起显著示范作用的,予以挂牌柔性引才基地,并一次性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五、其他事项

1.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补助条款与我市现行政策产生重叠、冲突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用人单位要严格区分全职引才与柔性引才界限,对存在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和实际在晋时间等方式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取消申报资格,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计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申请人才政策支持。

3.我市引进设立的省级创新实验室、市科技局认定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可参照本措施中的用人单位予以适用。

4.申报单位在与人才合作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与同一人才的新合作项目;与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申报与同一人才类似合作项目;申报单位与不同人才签订类似合作项目的应从中选择申报一个人才合作项目。其他经市委人才办、主管部门认定的不合理的申报情况不享受奖补。

5.在政策申报时,经审核申报对象在晋江辖区内存在以下情形,暂停申报的受理,在政策有效期内整改完成后可予受理:  

(1)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照要求整改完成;

(2)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尚未结案;

(3)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完成;

(4)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装备、工业产品质量等四种类型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6.在政策申报时,经审核申报对象在政策有效期内在晋江辖区内存在以下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存在涉黑涉恶行为;

(3)存在偷逃骗抗税行为;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7.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科技局、集成电路筹备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晋江市柔性引进人才分类目录